本院受理的上訴人雲因取被上訴人何思敏、林、海珠區粵豪世紀明鮮酒樓民間假貸膠葛一案,曾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劃定,向你通知送達本院(2018)粵01民終9589號民事。判決內容爲! 一、維持海珠區(2016)粵0105民初1070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動海珠區(2016)粵0105民初1070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爲:何思敏、民間借貸糾紛上訴人雲取被上訴人何思敏林林、海珠區粵豪世紀明鮮酒樓正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清還告貸310000元及利錢(從2016年1月23日起至現實了債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付)給雲。民間借貸糾紛若是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該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劃定,加倍領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息。一審案件受理費9815。93元(受理費7297元、財富保全費2518。93元),由被上訴人何思敏、林、海珠區粵豪世紀明鮮酒樓配合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932元,由被上訴人何思敏、海珠區粵豪世紀明鮮酒樓民間假貸膠葛一案林、海珠區粵豪世紀明鮮酒樓配合承擔。墾丁浮潛拖曳傘自覺出本通知之日起,顛末六十日即視爲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