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施行申請施行人潘甯玲取被施行人林群水、廣東群智源投資無限公司民間假貸膠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劃定,向你們通知送達本院(2018)粵01執2603號施行裁定書,本院認爲,群水廣東群智源投資無限公司民間假貸膠葛一經采納多方施行辦法,除扣劃部門銀行存款及查封股權(暫不具備措置前提)外,未發覺被施行人有可供施行的財富,同時,申請施行人亦未能供給被施行人其他可供施行的財富線索,本案依法可終結本次施行法式。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關于合用《民事訴訟法》的注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劃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粵01執2603號案終結本次施行法式。終結本次施行法式後,被施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施行人履行債權的;申請施行人發覺被施行人有可供施行財富的,能夠向本院申請恢複施行。民間借貸加盟申請施行人潘甯玲取被施行人林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效力。墾丁民宿本通知自覺出之日起,顛末六十日即視爲送達。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