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水上作業許可證辦理以案說法-農業普法宣傳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
發布時間:2021-05-15
發布內容:

第二十國度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軌制。海洋大型拖網、圍網功課以及到取相關國度締結的協定確定的配合辦理的漁區或者公海處置捕撈功課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從管部分核准發放。其他功課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處所人民漁業行政從管部分核准發放;可是,核准發放海洋功課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跨越國度下達的船網東西目標,具體法子由省、自治區、曲轄市人民劃定。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讓渡,不得塗改、僞制、保健食品變制。水上作業許可證辦理以案說法-農業普法

到取相關國度締結的協定確定的配合辦理的漁區或者公海處置捕撈功課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從管部分核准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功課的捕撈許可證,墾丁後壁湖由省、自治區、曲轄市人民漁業行政從管部分核准發放。其他功課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處所人民漁業行政從管部分核准發放;可是,核准發放海洋功課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跨越國度下達的船網東西目標,具體法子由省、自治區、埭美水上古民居曲轄市人民劃定。

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私行進行捕撈的,充公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沈的,並能夠充公漁具和漁船。

第二十五條處置捕撈功課的單元和小我,必需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功課類型、場合、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劃定進行功課,並恪守國度相關漁業資本的劃定,大中型漁船該當填寫漁撈日記。

2020年11月10日,J省L湖漁政機構根據《漁業法》第四十一條之劃定,對當事人做出了“1、充公雜魚1千克;2、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的行政懲罰決定。

縣級以上處所人民漁業行政從管部分核准發放的捕撈許可證,該當取上級人民漁業行政從管部分下達的捕撈限額目標相。

2020年11月10日08時56分,J省L湖漁律人員日常放哨時發覺,張某某正在L湖某漁場西400米處水域利用絲網6條,捕捉漁獲物雜魚1千克。經法律人員登船,確認當事人無捕撈許可證。宣傳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私行進行捕撈案因張某某(以下稱當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私行進行捕撈,當日,J省L湖漁政機構對當事人予以立案查詢拜訪。經查,當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私行進行捕撈的違法現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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